公鉴:关于依法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公告
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各新闻媒体应根据供稿协议使用新华社文字新闻、图片新闻、图表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应准确地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内容,所拟标题应符合原意。使用时请刊出新华社电头和新华社记者署名。
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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